江XX与林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。
江XX向林XX购买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村的三层房屋。双方签订《房地产经纪买卖合同》,江XX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林XX购房首付款62000元,林XX也向江XX出具《收条》一张,确认收到购房首付款62000元,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。但因林XX的房屋是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,无法过户给江XX使用,为此,江XX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《房地产经纪买卖合同》,并要求返还购房款。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江XX的委托后,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,代理原告江XX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。陈丰传律师认为江XX与林XX签订的《房地产经纪买卖合同》因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,江XX与林XX签订的《房地产经纪买卖合同》无效,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,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,支持了原告江XX的诉讼请求,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江XX的合法权益。